因工作变动,想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后得知有人出售房屋,双方商订后,购买方向出售方交纳五千元订金,后得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在五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方后悔,向出售方索要订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019,吕某向康某立收据一份,收取康某购房定金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房屋以及车库以175000元总价出售给康某,房款交付时间为立据之日起半个月内。后康某得知该房屋为拆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要求吕某夫妇退还所收定金,吕某夫妇以康某明知该房为拆迁安置房为由拒绝退还所收定金。康某于20091229诉讼来院,要求吕某夫妇返还定金5000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房定金,即可以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由于本案争议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告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在五年内不可买卖,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在被告不能举证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忠芳一并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遂作出被告吕某夫妇返还原告康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