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不知情 订金返还之诉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6-23 浏览次数:436
因工作变动,想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后得知有人出售房屋,双方商订后,购买方向出售方交纳五千元订金,后得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在五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方后悔,向出售方索要订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购房定金,即可以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由于本案争议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告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在五年内不可买卖,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在被告不能举证原告明知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上市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忠芳一并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遂作出被告吕某夫妇返还原告康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