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买卖,一方将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后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出售知情后予以阻止,并强行居住在争议的房屋中,后购房者将售房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龚某与陈某原系姑嫂关系,龚某与陈某通过买卖,陈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龚某的名下,其所有权归龚某所有,陈某不享有房屋产权。后因陈某与丈夫即龚某弟弟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陈某与龚某发生矛盾,龚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陈某强行占有该房屋,导致龚某赔偿租赁人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通过买卖,已经享有房屋所有权,由房屋产权证书为证,虽然被告占有使用房屋事出有因,但是于法无据;被告强行占有房屋是导致租赁人与原告终止租赁合同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陈某向龚某交还占有房屋,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