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性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曾引起过广泛争议。时至今日,百姓在观念上对性保健品已然宽容许多,但这一市场目前却呈现出近乎泛滥的态势,几乎所有的药店、保健品专卖店、性保健品商店都在经营着各种各样的性保健品。感觉上当受骗的先生以药房销售假药侵犯其健康权并构成欺诈为由将个体药房告到了法院,先生来自湖北,自称因前列腺不舒服,在苏州一家药房听营业员介绍说“早泄克星”可以补肾,同时对前列腺也有一定疗效,就在该药房以每小盒15元的价格购买了25小盒由某生物公司出品的早泄克星,服用后马先生却发现自己出现了头疼的现象。近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过程中,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原告先生认为,在被告处购买的“早泄克星”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批文,包装上标注了医疗用语,宣传了产品的医疗作用,而原告在服用后出现了头疼的症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系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所以该早泄克星为假药,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也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75元并支付等额赔偿、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并书面道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确是被告售出,但它既不是药品也不是食品,而是男性性保健用品,属于被告经营的药房经许可的零售和定型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之内,双方已经银货两清。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其自己造成的,其诉讼请求也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早泄克星”实物证据自然是庭审的焦点,其包装上在产品名称的右侧醒目地标注了“对前列腺有良好疗效”,名称下方则用加粗字体写明“根治阳痿早泄,彻底解决疲软”,“高血压、心脏病、酒后可放心使用”则更是体现了产品的显著效果。该案法院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之中。

 

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早泄克星”是保健食品还是保健药品,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实质上有很大区别:保健食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文号由国家卫生部审批;药品则要求有明确的主治、功能和疗效,药品文号一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要求与国家卫生部审批该产品的公告内容完全一致,包括保健功能、功效成分等,有的还应明确标出不适宜人群。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现象违法现象就是销售者将性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保健食品使用绝对化用语以及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嫌虚假和夸大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销售者往往并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保健食品作为药品出售则会给销售者带来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利润,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销售者在向马先生销售产品过程中应该告知消费者,“早泄克星”是属于保健食品还是保健药品。本案中,如果“早泄克星”属于保健食品,而销售者存在宣传其疗效使消费者产生了消费欲望并实施购买行为的情形,则销售者没有尽到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退一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