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婚后妻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加之生活琐事,夫妻间发生矛盾,丈夫诉讼与妻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未能和好,丈夫再次将精神病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顾与妻子小吴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2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后因小吴精神分裂症复发及其他家庭生活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丈夫曾于2009211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事后,夫妻关系未能和好,20091120日丈夫再次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作为精神病患者,有要求原告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结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复发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应适当给付被告扶养费。遂作出准许原告小顾与被告小吴离婚,原告小顾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吴扶养费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