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具有很多特殊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法律上区别的实质标准就是看是否具有独立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们必须认真地进行思考,才能全面把握并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清河法院少年庭审理的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包括抚育案件(含变更抚养关系)、侵权案件、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而其中父母离异后针对子女的抚育、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又占了大多数。如何有效地处理此类纠纷,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家庭和睦,进而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少年民事法官来说,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明确指导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在社会正处在大变革当中,人们的价值观、家庭观、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长知识、长身体阶段,极易受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衰。

 

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中,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家庭关系和稳定,积极宣传法制,教育成年当事人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自觉履行义务,督促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努力创造关心爱护下一代的社会风气,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分析案件特点,解开当事人心结,是搞好审判与教育的前提

 

这些年来,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抚育(包括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双方仍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给予子女一定的抚养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抚养费给付不能的现象,比如义务人故意拖欠抚养费,以此来报复监护方,或者义务人以下岗失业、做生意亏本、工作流动等为借口而不予给付抚养费的情况。

 

三、调解优先,加强法制宣传,立足保护,促进家庭和谐

 

审理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在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上与民事审判庭是相同的。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特点,未成年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和履行才能实现的,所以重点要承办人做好未成年人父母亲的调解工作。

 

当事人往往对少年案件审判庭不太了解,受理案件后,我们首先向当事人介绍少年庭的性质、任务,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了解有关法规,把少年庭作为一个宣传法制的阵地。我们在与当事人谈话、调解及开庭、宣判时都不失时机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清处理案件的依据,教育当事人自觉依法履行义务。许多当事人离婚时留下一些后遗症,由于我们善于和及时引导双方把焦点和注意力放在关心、培养、教育子女身上,其它矛盾在庭审中也就迎刃而解了。

 

审理未成年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案件,被告方多为再婚并有了子女,此类案件涉及到双方家庭稳定和子女的利益。我们从既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家庭稳定的目的出发,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是一判了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我们根据双方的收入和家庭状况,如被告经济条件较好的,教育说服被告适当多增加一些;如被告经济条件较差,我们则动员原告不要偏高要求,根据可能适当增加的数额要求,防止被告家庭和子女学习生活受到大的影响,同时坚持依法办案,对当事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超出标准要求太高,明确告知不予支持。

 

四、从实际出发,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少年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案件处理完了,根据案情实际,典型案件,重点人员还需要服务到底,搞好案件延伸工作。一是力所能及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如与街道、社区协调,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低保户,解决就业问题,与学校协商,解决未成年当事人上学,减免学费等问题。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对那些生活困难,父母亲矛盾比较深的未成年当事人有重点地做家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学习、生活情况,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调解、判决生效后的案件,走访中如发现没有执行的,我们及时到有关单位协调,请求单位协助执行。

 

在办理未成年民事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由于年幼,其权利和义务由其监护人履行,因此,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如何解决监护人为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最终落脚点是引导家长如何去培养教育一个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孩子,因此法院的职责就是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做到审理案件寓情于法,情法交融,力求每一件案件的处理都能使未成年当事人绽开笑脸,使每一个当事人家庭乃至相关联的社会关系都充满宽容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