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当被究 被骗背后该思考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9-13 浏览次数:289
当今社会上确实有那么一些不法分子,不顾良知和社会公众的谴责,包装着一付丑恶的嘴脸,只要能搞到钱,什么坏事都做得出来。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退赃款人民币161534元,予以继续追缴。
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还某打算购买工程自卸车的信息后,谎称自己是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还某低价购买工程自卸车,并可以办理车辆行驶证等手续,还某亦信以为真,经双方初步“交涉”,李某很快骗得还某所谓的定金及办理行驶证费用合计人民币11534元。在取得还某信任后,李某“趁热打铁”,于同月25日与还某在盐城市区某宾馆签订所谓的合同——《要货清单》,约定交货日期在2011年6月21日前,并当即收取还某交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50000元。此后,李某为实施好自己的“敛财计划”,编造了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途中遭遇洪水而交付不能等理由,未履行“合同”,并于同年7月份逃匿。这时,“天真”的还某方才醒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试想,作为那些“天真”的被骗者是否应从本案中找出点启发和吸取一些教训呢?天上真的会掉下馅饼吗?这些都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