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小小的十块钱,买不到一桶油,买不到半袋米,却能让人为它饱受伤痛折磨,同样也能让人为它日夜奔波半个念头。

200994日,申请人周某租用乘坐被申请人韩某的正三轮摩托车。途中,周某在口袋中摸钱,不慎十块钱被风吹落在地,为捡钱从车上跳下,致使周某受伤。韩某见状不但没有立即抢救伤员,还故意破坏了现场。后经刑警大队认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周某在向韩某索赔无望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11060.25元。

20091231,邹区法庭调解室接到案件并安排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周某觉得是因为车子是行驶过程中才致使其受伤,这个责任应该由王某负全责。而韩某则认为是周某自己要跳下去捡,与自己无关,并且自己已经赔偿过了3000元,自己是开开三轮车的,也没有能力再赔偿了,不会再出任何费用。至此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们见状,将当事人分开做起了工作,分别向当事人阐述各自的责任:周某不该在车子行驶过程中跳车,而韩某不该恶意破坏现场,不过双方都可酌情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态度也缓和了下来。考虑到韩某的收入有限,最终以总标的三七开的标准,由韩某赔偿8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此案。双方当事人都达成了共识。

三天后,韩某将剩余的5000元钱交往邹区法庭调解室,并一再感谢调解室的工作人员为他解决了这件头疼的事。调解员们也很欣慰地笑了。

其实,为百姓息纷止争就是调解员们最大的心愿。(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