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委托被告周某帮其理财,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中约定夏某委托周某帮其理财,周某收到夏某委托理财款40万元,理财期限为半年,周某承诺回报为利息每个月5%。半年到期后,周某未能偿还本金及兑付承诺,原告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偿还委托理财款本金及其承诺的利息。

 

审理中,被告周某提出委托理财本来就有亏有赚,其为夏某理财已亏损,无法兑现合同中承诺回报为利息每月5%,还承诺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委托理财是受托人代为管理和经营委托人的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理财应符合经济规律,具有有亏有赚的可能性。本案中周某与夏某两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有固定的本金和固定的利息回报,应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为5%,明显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夏某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