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10114,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10293时,无锡一宾馆内发生一起盗窃案件,曹某被盗11345元现金。经询问当事人、查看现场监控录像等工作发现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公安局将卢某进行上网追逃。在浙江一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卢某在浙江一机场抓获。经审查,卢某交代了犯罪事实。200910288时许卢某接到妹妹电话说是母亲在单位出事了急需用钱,当时身上没有钱,想向老板借又担心借不到,遂想到了偷老板的营业款。1028睡觉时他和老板一起把前三天的营业款清点了一下,大约1万多。躺下前卢某特意留意了下老板放钱的位置:行李箱上裤子口袋内。293时许,卢某在宾馆房间内趁老板曹某熟睡之机,从曹裤袋内窃得11345元。随后离开了房间,担心关门声音会弄醒曹某,所以门也没关就花了800元打的来到了杭州与女友见面,同时汇了2000元给妹妹,花了950元买了杭州到厦门的机票,正准备登机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卢某处追回赃款714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追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单位的财物一定要有专人保管管理,不要随意到处摆放,以免落入他人眼中席卷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