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62岁的老太太觉得自己没有劳保,年纪大了生活自理能力也差了,而儿子女儿对自己却不孝顺,不愿赡养自己,无所依靠的老太太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作为两被告的母亲,辛苦将其养大,现在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两被告现已经成家立业,都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却不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用及年迈时的护理费用由两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另外,要求女儿刘小华(化名)补贴近四年来的赡养费10000元。

对此,庭审中,儿子刘大华(化名)认为,养父母亲总归要养的,但要在法定范围之内赡养,超过这个范围要看各自家庭的条件。我母亲一直跟我生活的,而我现在一直有肾病,有两三年了,靠我独立赡养母亲,已没有能力。我母亲有两个孩子,我还有个妹妹,这事不能由我一个人赡养。

被告刘小华辩称,作为女儿,赡养父母亲是应尽的义务,这种责任是不容推卸的,原告说我未尽到赡养责任是不恰当的,不符合事实。原告以后生病发生医疗费及年老后不能自理,我一定会尽这个义务,但原告不应在本案中主张。此外,原告要求我补偿四年来的赡养费10000元是不合理的,每月赡养的要求也过高。庭审中,被告刘某陈述,作为母亲,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处理家庭事务中,未能一碗水端平,总是偏向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其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但要求赡养的标准过高,本院适当予以支持。据此,武进法院作出判决,哥哥妹妹每人每月承担母亲生活费300元、医疗费及其年迈时的护理费用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