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一农民砍伤小偷领刑罚
作者:邳刑宣 发布时间:2010-01-19 浏览次数:534
本网徐州讯:砍伤小偷也要领受刑罚。1月15日,邳州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7月,家住邳州铁富镇的王某发现自家种植的西瓜和银杏树上的叶子总被小偷光顾,无奈之下,他和儿子带上柴刀,搬到田头进行看护。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他人盗窃其财物后进行追赶时,不能正确进行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有过错,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承担被害人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