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冯永久拿着被告张昌德于10年前出具的借条向其索要借款时,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张昌德竟然原告从手中抢过借条将其撕碎,并扔进马桶冲走,后拒不承认欠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昌德偿还该借款。

原被告是邻居关系。1999224,被告张昌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场立下借据。借款后,被告张昌德就一直在外不归,直到20082月,被告张昌德回家,原告向其索要借款,被告又保证在20087月底偿还。2008721,原告一人再次到被告家索要借款,被告家中也只有被告一人,被告见原告一人前来,要求原告冯永久将借条给他,当原告冯永久将借条从口袋拿出时,被告立即抢过去撕碎,并扔进马桶冲走。原告冯永久阻止,被告有对原告冯永久进行殴打,后拒不承认曾向原告借款。无奈原告冯永久报警,后响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处理。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的钱,其实际欠张树春的钱,而且仅有14500元。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被被告张昌德毁灭,从而使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被告张昌德毁灭证据的行为违犯了诚实原则及真实义务,应由被告张昌德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张昌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原告冯永久报警称被告张昌德撕毁了其出具给原告的50000元借条,有3证人在响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陈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被告张昌德亦承认撕碎原告冯永久的条据并扔进自家的马桶冲走的事实。证人张树春认为被告张昌德曾向其拿过贷款,但后来已还清,目前被告不欠他的钱。综上,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张昌德应当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