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遇车祸致伤残 自身存过失担主责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0-01-13 浏览次数:497
本网盐城讯:东台市的张某想起这事儿就郁闷,本想回家看看母亲,怎料在家门口却撞上了轿车。自己被撞成残疾不算,还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郁闷至极的张某怒将轿车的实际车主陈某、被挂靠单位某出租公司及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10万余元,由摩托车驾驶员即原告承担七成、实际车主陈某及出租公司共担三成责任。
张某在东台市某宾馆从事厨师工作,因白天较忙,就想利用晚上时间抽空回家看看母亲。
被告陈某系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出租公司。某出租公司将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伤残的事实清楚,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告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按70%和30%责任比例分担。陈某将轿车挂靠在某出租公司名下,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挂靠人某出租公司与挂靠人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求双方意见后,因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