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坚持”并行 走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特色之路
作者:赵卫中 冯嘉林 发布时间:2010-01-13 浏览次数:372
本网苏州讯:近年来,苏州沧浪法院以实现能动司法为目标,深化少年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以“全面维权”为核心,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及“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的要求,坚持方向,大胆创新,走出自身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特色道路。
机制上“四项创新”求突破
苏州沧浪法院少年审判经过多年来的经验累积,不断探索审判过程中的创新与发展,在诸多方面形成了四项卓有成效的新机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证据规则。该院专门对近年来未成年人审判中年龄存疑案件进行梳理和调研,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初步形成了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审查认定规则。(二)统一非监禁刑适用的缓刑听证制度。为了减少非监禁刑的适用风险,确保替代措施及帮教措施能够跟踪到位,沧浪法院进一步规范非监禁刑及替代措施的听证工作,强化听证人员的全面性、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听证过程的教育性与听证效果的促进性,以听证规范量刑程序,以听证促进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目前已开展的2次听证活动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该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纳入指定辩护人序列,将被害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法律援助范围,全面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彰显了对少年犯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关怀。(四)“诉讼代言人”制度。该院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引入法官依职权适度司法干预的理念,以抚养权、探视权、监护权和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为基础,启动“诉讼代言人”制度的探索工作,尝试将未成年女子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联系妇联、团委等儿童权益维护机构代表未成年子女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以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书面代言意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向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目前,该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及调研论证工作已经完成,正逐步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延伸中“三个坚持”促实效
青少年权益保护是一项整体性工作。沧浪法院在不断探索审判机制创新的同时,更注重延伸工作的实效性,做到“三个坚持”:(一)坚持庭后帮教。对监禁刑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为少年犯重塑自我,走向新岸夯实思想基础。对非监禁刑少年犯开展生效日初访,考验期内定期访、期满日召回访,并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联系,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未成年犯就学就业中遇到的困难,有效地防止了重新犯罪。(二)坚持回访建议。该院与多个社区、学校签订和谐共建协议,邀请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到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中来。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进行必要社会调查外,还有针对性的进行回访,了解和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在民事审判中建立了以息化未成年人家庭矛盾为目标的回访档案,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了以保障弱势未成年人执行利益为内容的重点档案。同时根据审理、执行中发现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家庭因素,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司法建议,努力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三)坚持宣传教育。在过去的一年中,该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深入学校、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目前,该院通过共建活动建立的法制教育基地已扩大到8个,有36名法官成为了社区法律顾问,6名法官担任了中小学校的法制辅导员。去年一年里开展了9次法制讲座,发放了3000余册法制宣传读本,组织了1次模拟法庭,邀请了300余名学生参加案件旁听。可以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同比下降了53%,少年犯重新犯罪率连续多年保持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