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杜新珍 发布时间:2010-01-11 浏览次数:1431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隐藏于企业破产等类型案件中或者没有起诉形成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无以计数。另外,以前看似简单的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往往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织,一方面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目前的民间融资操作很不规范,市场混乱,不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鉴于此,笔者对所在的金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和相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对上述问题和此类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的分析,探讨如何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现状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以金湖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4件,2008年为251件,2009年截至九月份为438件。(该院因辖区面积小、人口少,案件总数相对其他基层法院比较少。在普通民事案件中,除了批量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最大。)这些都是单纯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像其他的破产等案件中有时牵涉到的借贷纠纷可能就有数百件。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如有的案件立案时是合伙纠纷,经过审理后法官发现其实是借贷案件;有的案件名为借贷纠纷,其实是买卖行为结束后欠付货款,当事人已核过账,打下欠条并开始计算利息,案件形式上已由当初的买卖纠纷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有的案件名为借贷,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等等。这些案由交叉相混甚至是刑民相混案件比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复杂得多,审理起来也非常棘手。
3、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民事审判法官感觉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虚假诉讼、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问题越来越严重。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比以前更加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有些借高利贷者债务雪球越滚越大,不堪承受,导致经营受阻,生活困难。更有甚者,目前已经出现了专门以放贷为生的食利阶层,一旦黏上,就陷入了不断欠债还债的深渊。因地域经济条件的差异,我们所遇到的非法集资问题虽没有浙江那些民间资本充足和活跃的地方突出,但问题并非没有,只是存在涉案金额、涉众范围的差异,行为手段、行为性质都是一样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一样的。虚假民间融资纠纷诉讼主要存在于与离婚财产纠纷、执行拍卖、企业破产等相关联的案件中。如该院去年在对一企业综合楼进行拍卖过程中,短期内就有数十以个人为原告、该企业为被告的借款纠纷案件来院立案,且原告都是该企业股东的亲属,法官稍作了解就能认定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被告故意逃避诉讼,使法官的很大精力用在寻找被告和与之联系上,占用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其次是案件事实认定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难。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又往往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或写进了本金,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高利贷。法院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导致保护了在各种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往往离家出逃躲债,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低。
二、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导致赖债现象存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权威、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形成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来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制。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信用观念淡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欺诈现象,信用失范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欠债不还、欠了又拖、拖了又欠等久拖不解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如此恶性循环,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务”更是把一些企业和个人拖进了破产的深渊,同时也使各种各样的债务纠纷纷纷涌现。另外,由于缺乏对赖债等失信行为的社会惩戒和威慑机制与措施,导致这些失信行为者的目的屡屡得逞,直接纵容了赖债失信者,也更进一步引起他人的效仿。
2、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缺乏导致借贷行为不规范。从目前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纯粹是借贷双方的自发行为,无任何社会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除了对最高利息和利息起算进行零星规范外,并没有其他的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对民间融资情况的发展趋势、操作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正常都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测,使民间资本的流通和运营完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一些根本无力运营巨额资本的企业和个人却能以某种名号向社会圈钱,日积月累,债务雪球越滚越大,问题集中到最后就成了非法集资;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因缺乏制约不断的拆东墙补西墙、四处借债欠债;高利贷现象因缺乏查处和打击而悄然盛行,等等。民间资本运营的无监管现状使得民间资本的流通处于一种高风险的运作环境之中,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充分运用,也使人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不同的原告起诉同一个被告,有的甚至是同一个原告多次借钱给同一个被告后索要无着而来起诉。这说明有的被告本来在当地已经负债累累,而再借钱给他的债权人却全然没有意识到把钱借给他可能有要不回来的风险。有的人为了追逐高利,将投资风险抛在脑后,纷纷落进那些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陷阱,26岁的王英制造的“本色神话”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还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本是熟人,在借贷过程中都没有考虑到日后会发生纠纷的结果,借钱还钱时操作都不规范,有时候借钱没打借条,有时候还钱没有收回借条或打收条,毫无防范的一方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导致发生纠纷。
4、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一些债务人在借钱投资时没有考虑或顾及到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且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产品缺乏竞争力,资金回笼不及时,在资金欠缺时只有东拼西凑继续维持经营,所以债务雪球就越滚越大,最后资不抵债,导致破产。还有的中小企业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企业主不堪债主逼债,选择弃企避债,扔下一大堆债务烂摊子(我县去年几家工业园区企业破产就是这种情况)。一般这种情况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都比较大,债权人也比较多,债权人追回借款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容易引发集团诉讼或上访。
5、债务人融资难导致民间融资盛行。民间融资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债务人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国家也经常会根据市场发展形势采取银根紧缩政策,导致很多个人和中小民营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一些初入商海创业者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既无财产抵押,又找不到人担保,无法从银行贷到款,只好向个人甚至地下钱庄借款,其利息有的远远超出了银行贷款利息,高利贷问题就在此衍生。
三、妥善审理好此类纠纷的建议
1、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能力。首先要强化民事审判法官的大局意识。在处理个案时摒弃就案办案的陈旧习惯,把案件放在宏观经济环境中去分析,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仅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性,更要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其次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对于被告有异议的答辩,虽没有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一定要根据审理情况仔细甄别和作必要的调查,不能仅凭一张借据就仓促结案。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证据责任,力争使案件审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第三,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来是亲戚、熟人或朋友,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一定要抓住一切有利条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注意虚假诉讼问题,切不可使其借法院调解之机而得非法目的之逞。案件调解处理一方面能避免此类案件错判的风险,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
2、加强司法调研,积极应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债务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把握好尺度,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尤其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注重与债权人的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尝试通过拍卖等方式让企业重整经营,以救活企业的方式来提高其偿债能力。密切关注各地金融创新实践,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针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赌债、假债的识别,担保公司等涉足民间借贷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
3、增强联动效能,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执行过程中,要保持对民间融资案件中隐藏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警惕性,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做工作。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社会征信制度和民间融资监管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案件良好司法环境。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其次要加强法院对个案的宣传工作,透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正确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实现的期望值,避免社会舆论的误解。第三要通过审判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防范和抵制,净化民间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