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翻检旧书,见《涑水记闻》中记载了一起案件,说的是北宋初年有一个侍中(官名)叫曹彬,待人谦恭,从不因身居高位而盛气凌人,对来人不论官职大小,都以恭敬之态待人,让人不觉得自己被曹大人慢待了。对犯了错误的人,他会给予人格上的尊重。曹彬在徐州当知府的时候,有个小官犯罪,案子已决,但是过了一年才对他执行杖刑。大家都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解释道:“听说这个小吏当时刚娶了媳妇,如果新婚不久就对他执行杖刑,根据当地的迷信说法,新娘子一定是“上门丧”、“扫帚星”,公婆必然会认为这个媳妇不吉利而厌恶她,一天到晚打骂折磨她,使她无法生存下去。按照法律,我不能免除他的罪刑,所以只好延缓处罚的时间。”大家听后都顿生敬意,心悦诚服。

从这个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曹彬在办案中注重社会效果和细致周到的执法精神是十分可贵的。尽管他是封建时代的官吏,有自己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但他爱民的言行足以成为后世楷模,受人世代景仰。特别是在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更具有鲜明的借鉴意义。

借鉴一:谦恭待人得民心。曹彬身为知府,从不因身居高位而盛气凌人,对来人不论官职大小,都以恭敬之态待人,让人不觉得自己被曹大人慢待了。对犯了错误的人,他会给予人格上的尊重。可见,曹彬待人如此谦恭。作为当今社会公平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更应注重自己的形象,做到谨言慎行,态度谦恭豁达,不亢不卑,说话有理、有据、有节,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这是一种博雅,是一种情怀,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力量。笔者曾多次看到,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与当事人争吵,互相结怨,以致使本来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演变成当事人与法官的对抗,极大地伤害了案件审理的效果。当然,我们不否认现实中一部分当事人素质的低劣。但是,我们应强调,法官群体,代表的是文明和进步,即便是面对那些素质低劣的人,也应保持足够的克制和谦恭,不至于当事人把怨气反弹过来。当当事人讲了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话,甚至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要动辄训斥,要心平气和地引导。我们所讲的法官的谦恭,不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无原则地听由当事人摆布,而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案件时,语言要温和,举止有分寸,行为有教养,对人要尊重,以法说事,以理服人。如果每位法官都能做到为人谨慎,待人恭敬,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甘做平民法官,让群众惆怅而来满意而归,就一定能深入人心,赢得民心,从而改善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借鉴二:注重细节提质量。这个古案件并不是什么大案,只判处杖刑。在一般情况下,知府是不屑于过问的,即使过问也是命令立即执行就行了。可是,曹彬却了解得很细致,考虑得很周到,注重案件的每个细节。他不仅为犯人着想,为犯人的家庭着想,更为犯人的新媳妇着想,体现了亲民、爱民、护民的情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来说细节尤其重要,无论是程序违法或是处罚措施处理不当,甚至是文书制作中的一个小小错误,都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给工作带来非常大的被动。因此,司法为民体现在审判执行上,就是要求人民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活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求法官在每个办案环节上,在每一办案细节中,都要本着便民利民,有利于公正与效率,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来进行,都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效果的衡量标准。作为人民法官,办案绝不能马马虎虎,做事绝不能笼而统之。必须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把司法过程转变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司法实践,想当事人所想,关注案件和当事人的每一个细节,绝不让承办的案件留有遗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树立和展示法院良好的整体形象。

借鉴三:情法交融顺民风。按照当地迷信的说法,新媳妇刚刚一进门,儿子就受刑罚,此女的公婆一定认为这个媳妇是“上门丧”、“扫帚星”,将来会对儿子更加不利。于是曹彬采取了一个巧妙的执行办法,过了一年才执行杖刑。最终,既没有从法律上赦免犯罪行为,又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同时也张扬了法律惩戒教育的作用。可见,对民间普遍遵守的重大节日和与当事人自身、家庭、直系亲属等有关联的重大活动,在司法审判中,一般应予以尊重。这主要是指审判执行的活动中,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在审判执行工作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注意尊重当地的重大节日,尽量不要在重大节日以及当事人有“红”、“白”喜事时送达开庭传票、张贴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以彰显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理念,把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司法活动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在许多农村地区,传统习俗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从。在审判执行中,如果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民风民俗,就会使判决出现“合国法但有悖民情”的尴尬情形,群众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导致判决内容不能执行,最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对于一些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的传统民事案件,要兼顾当地的善良风俗习惯,运用群众熟悉的思维模式,使法理与情理有效结合,合理作出裁判,从而更好地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借鉴四:法律释明解疑惑。官吏犯了罪,曹彬通过审理,判决一年后对罪犯执行杖刑,大家对他缓刑的做法不理解。曹彬则对大家阐明,如果对小吏执行杖刑,公婆必然会认为这个媳妇不吉利而厌恶她,一天到晚打骂折磨她,使她无法生存下去。按照法律,我不能免除他的罪刑,所以只好延缓处罚的时间。曹彬的释明,让大家顿生敬意,心悦诚服。可见,裁判结果要让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信服,必须对判决的理由作充分的说明,这种说明工作就是法官对判决进行正当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详情。这样,就能较好地防止对方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在有意偏袒对方,增加判决的可信力,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风俗人情习惯仍在公民头脑中占据一定位置的情况下,法官对当事人纠纷的是非责任除了阐明法理外,还可以从人情事理、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说理,也就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适当地融入法官的情理,扩大理由阐释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意和人情的融合,法理与情理的并用,从而求得裁判说理的最佳效果。

借鉴五:注重效果求统一。曹彬若是因为对小吏执行杖刑却破坏了一个家庭,执法效果肯定不好!可不执行杖刑又不行,这是国家法律,谁也不能在法律面前徇情枉法。于是曹彬采取了一个巧妙的执行办法,“过了一年才对他执行杖刑”。最终,既没有从法律上赦免犯罪行为,又照顾到犯人家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张扬了法律惩戒教育的作用。曹彬对判决杖刑缓刑的执行方式,虽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和执行,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后果,也会对延伸出来的家庭乃至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不可谓不慎重处置。而曹彬的缓刑,新奇就在于作为一名封建官吏,能够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能动性地将执行工作与民情民意相结合,开辟了一些执行工作的新路子。由此可见,司法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以人民群众容易理解、能够接受、十分需要的方式创新和改进工作方式,是能动司法服务人民的重要体现。时下,对于那些主观臆断,简单粗暴,不负责任的执行法官来讲,这是一面很好的镜子。这就要求执行法官既要掌握法律知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又要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探索案件执行的规律,有的放矢地采取执行措施。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最佳途径,努力追求良好的执行效果。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死抠法条,不考虑办案效果的作法,努力使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