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运成于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射阳县耦耕镇人民政府人民币人民币9000元。

2008年,耦耕镇政府为激励农民致富,决定对高效农业园区的农民新建日光式蔬菜大棚给予每只3000元的资金补助,射阳县耦耕镇友爱村四组村民李运成于20089月按标准搭建了三只日光大棚。2008年年底,原告向友爱村四组李运成发放9000元资金补助时,由于原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9000元补助资金汇入耦耕镇友爱村六组被告李运成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耦耕分理处的“一折通”上。另查明,被告李运成未曾搭建过蔬菜大棚。被告李运成在得知自己 “一折通”上多出9000元后未将此款返还于原告,原告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