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7,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四被告人三年班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孟丽美(另案处理)以邳州市有好工作为由,让以前的工友孔令华从其老家河北省邯郸市来邳州市工作。2009519,孟丽美与被告人徐加友到徐州将乘车赶到徐州的孔令华接至邳州市运河镇镇出租房三楼。后被告人胡海、窦梅授意被告人徐加友、赵强强、何国冬与孟丽美等人将孔令华控制在三楼房内,要求被害人孔令华参加“蒙迪莉娜”化妆品传销,在遭到拒绝后,上述人员即以言语劝导、威胁方法,让孔令华参加传销活动。被告人徐加友时刻跟随孔令华,防止其逃走。当晚,胡海安排赵强强、何国冬睡在客厅,防止其逃走。520凌晨230许,孔令华乘看管人员熟睡,从三楼南侧窗户跳楼逃跑,落地时摔倒致左侧股骨及下颌骨摔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孔令华伤情为重伤。2009520,被告人胡海、窦梅、徐加友、赵强强、何国冬北抓获归案。另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窦梅、赵强强共赔偿被害人孔令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其中,窦梅赔偿45000元、赵强强赔偿45000元)。被害人孔令华对被告人窦梅、赵强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海、窦梅、徐加友、赵强强、何国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的刑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海、窦梅、徐加友、赵强强、何国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梅、赵强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情节,经考察,被告人窦梅、赵强强符合社会监督改造条件,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决:

被告人胡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徐加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国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窦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