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没有地方保护主义”
作者:董正远 李勇 发布时间:2009-12-21 浏览次数:1391
打电话的是浙江的一名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感激话语,我有些感动,但更多的觉得这是我们的责任。
这个案件还得从头讲起。原告是浙江的一家活性炭厂,自2002年开始就与我们江苏大丰当地的一家企业有活性炭买卖的业务往来。起初双方的合作很顺利,但自2004年1月开始,被告就开始拖欠货款。2004年5月被告退回部分货物。今年,原告根据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货款数额,向我们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5万元货款。
原告在相距千里的浙江,来大丰路途遥远,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办结案件成了我努力的方向。庭审前,我分别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希望双方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达成调解协议。但因为双方各执己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很快我组织了开庭,在庭审中,我仔细分析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近1.5万元的货款缺少有效的送货凭证。而且,原告在追讨货款的过程中,承认自己的货有质量问题,自愿放弃了1.5万元货款。可在庭审中,原告否认自己放弃1.5万元货款的事实。当我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时。原告马上表示不同意。我知道他的顾虑:怕法官搞地方保护主义,为对方当事人“护短”。被告更不同意,追讨过程中放弃货款的事实现在居然不承认,再加上货有质量问题而且又没有送货凭证,他们就坚持让法院判决。我只好放弃了调解。
庭审结束后,原告和来时一样,又坐了30多个小时的汽车车回去了。回去之前,原告来到我的办公室说:“我们那里很多人都说江苏法治环境好,没有地方保护主义,这次千里迢迢从浙江来大丰打官司,真的是很不容易,希望法官能够早点帮我们讨到货款啊!”我明白原告说这些话的含义,说到底还是对我这个和被告同处一地的法官不放心。但这句话也让我重新燃起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的希望。
其实这个案件的案情还是很清楚的,下判并不难。但下判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还要一趟一趟地坐30多个小时的汽车往大丰跑。于是,我再次给被告打了电话,希望他们能够体谅原告的难处,毕竟坐30多个小时的汽车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可能是我的话让被告想起了自己在创业初期也经常坐几十个小时去讨货款的情景,被告说同意调解,说自己确实有部分货款没有付,如果有一个比较公平的调解方案,他们同意立即支付货款。听了被告的一席话,我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马上拨通了还在汽车上的原告的电话。我以证据和事实为基础,透彻地为原告分析了案情,并转达了被告对比较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意立即支付货款的想法。听了我的话,原告也承认自己的货确实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有部分货款没有送货凭证,在追讨货款过程中确实同意过放弃1.5万元的货款。更何况到千里之外的大丰打官司,开支确实不小,要求被告再支付4.5万元货款,其他货款均放弃。被告也同意立即支付4.5万元执行款。
虽然双方有了一致意见,但由于原告现处浙江,原告签订调解协议成了难题。为了方便原告,我先让原告根据调解的意见,出具了书面的调解意见书,然后根据原告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制作了调解协议。让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再将被告签好字的调解协议用特快寄给原告,让原告签字后速用特快专递寄给我。我再根据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及时将调解书邮寄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经过几个来回,终于用特快专递完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接到调解书时,也如约将4.5万元执行款交给了我,委托我将货款交给原告。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