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证据,依据法律,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借款归还原告。

刘某与盛某是朋友关系,两人认识多年,关系一直很好,但是近日,刘某却一纸诉状将盛某告上法庭。刘某声称两年前借给盛某一万元钱,但是盛某一直未归还。后来她催要过几次,盛某居然以未收到其一万元为理由,拒绝还钱。刘某百般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律,来法院讨个公道。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面对刘某的质疑和气愤,盛某言之凿凿,声称从未借过刘某的钱。后来刘某当庭质证,拿出一张有着盛某亲笔签名的借条。面对证据,盛某称,借条是其写的,但是是自己在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写的,实际上其从未收到过刘某所谓的一万元钱。在刘某向其讨要一万元之前,其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0710月被告盛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计10000元整计壹万元借条左下方有盛某签字并在签字旁注明了身份证号码和日期。之后,虽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还款。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盛某结欠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盛某抗辩其系醉酒状态下写了借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其无法确认有无收到该一万元借款,对于此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判决盛某归还刘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