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翻检旧书,见《静观室札记》有云:“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今译波茨坦,德国中部城市,在柏林西南约27公里)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这则流传悠久的西方法律故事,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不失为一篇好教材,它给我们的启迪,不仅在于磨房主敢于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在于法官认法不认权、秉公办案,同时,也体现了威廉皇帝充分尊重法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点启发:

其一: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故事中最令人敬佩的就是那位有“强项”之称的磨房主,在国人的心目中,磨房主不外一芥草民而已,然而,当皇帝下令要强行拆除其坐落在离宫前磨房时。他既没有吓得浑身发抖,不知所措,也没有以鸡蛋碰石头,豁出自己的身家性命,阻止拆迁,而是从容曰:“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由此可见,磨坊主敢于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一切无不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磨房主相比之下,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有的不懂法也不愿意按法律程序办事,要么公然对抗,要么装疯卖傻、消极应付;有的抱着“民不跟官斗”、“屈死不告状”的想法,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起诉权也不行使;还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以便通过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从而求得“消除”后顾之忧。可见,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全社会都要树立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护法,自觉地维护法律尊严。

其二:人格尊严的平等性。皇帝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磨房主人则认为,皇帝要他自己给自己的磨房作价,如此慷慨大方,决不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也决不是平等地对待他的所有权的表示,而是权大气粗的证明,是对他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的公然蔑视,因此断然拒绝。作为磨房主,他不仅仅是维护自有财产,而是在维护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那位磨房主所说的话??“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公民在“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思想的支配下,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认为只要经济上得到补偿就没必要再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了一己之利,失去了人格尊严。为此,我们要克服自卑心理,拿出《宪法》和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应有的人格尊严,乃是我们作为现代人的基本素养。

其三:财产保护的公正性。磨房主状告皇帝,法庭不仅审了,而且判了;不仅判了,而且判皇帝败诉。这是“吾德尚有法律在”的必然结果,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上的公权力与私权力保护的公正性。这在今天有很突出的现实意义。公正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现在,法官行使职权极易受到社会干扰,特别是领导意见的左右,这是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因此,只有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才能使执法者不唯上、不唯权,无私无畏,执法如山,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正义的化身,要始终认为,没有比法律更高的上司。当权势和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执法者一定要顶住权势的压力,不趋炎附势、屈服于邪恶;要有不怕威胁,不怕打击报复的大无畏精神;要敢于制裁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财产权的公正性。

其四: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威廉皇帝被告上法庭,作为被告的皇帝居然没有将他的权力之手伸向司法机关,而是恭侯法庭的判决,当判决皇帝败诉后,皇帝也没有因为是皇帝而拒不执行判决,不仅重修了磨房,而且赔偿了损失。威廉皇帝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权威,实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完全独立。为此,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决不能因人而异,即使是权势显赫的高官或自己的恩人、亲人、熟人触犯了法律,也决不可徇私姑息。显然,这不仅需要秉公执法的执法者,尤其需要有知法、守法的领导干部。而且,时代变了,假若领导干部只看重权力,不把法律看在眼里,也终将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