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昨天下午,常州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社会广泛关注的“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的最近进展,向媒体作了说明。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车主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在今年1231日之前,车主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属6万元。  

去年1226日,长江路百馨园小区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索纳塔轿车相撞,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陈某当场死亡。交警赶到现场时,轿车驾驶员已弃车而逃。根据车牌号,交警很快找到了轿车主陈先生。可先生称,早在去年1212日,这辆小车停在小区内遭人盗窃。当时,先生报了警,警方也出具了车辆失窃证明。

今年5月,先生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死者家属已经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先生赔偿损失11万元。先生以车子已经被盗,不受自己控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8月,新北法院以事故车辆未按规定缴纳交强险为由,判处先生败诉,限期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先生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先生一次性赔偿受害家属6万元。

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虽然先生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先生没有在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续保,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

而且,正是因为这种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法院以此作出判决。

先生的上诉理由是,根据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此案最后以当事人双方的调解结案,但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中院二审法官陈卫还是对一审的判决表示肯定。最高院1999年的那个批复出台时,《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没有出台。现在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完备了,我们当然要适用完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