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国人的普遍愿望和历史传承,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和道德底线。近年来,虽然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仍然是威胁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衡量社会风尚的重要指标。从实践来看,农村赡养纠纷主要呈现出“四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特点

 

1、子女多,赡养难。由于历史、政策等因素,现在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有两个以上的子女。即使子女间或私下或在村干部等的见证下达成某种赡养协议,即使子女间经济并不困难,但部分子女总会有诸如分家不公、养多养少等借口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最后老人无人照应。

 

2、顾忌重,起诉难。虽然现代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屈居被告也不再可耻,但赡养案件不同。要求赡养的农村老人本来经济条件不好,文化水平不高,起诉书等正常材料不能提供,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也很困难。而且,一旦和子女闹上法庭,就会严重损害子女的形象和声誉,导致亲情的决裂。

 

3、要求低,调撤难。农村老人的赡养一般只是要儿子每月给付必要的生活费,能够帮着看病,对女儿的要求则更低,一般只要求给付儿子一半的生活费,几乎没有精神赡养的诉求。但由于风俗、性格、名誉等因素,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不高,有的被告甚至直接不来应诉,导致法院调撤不能、缺席判决。

 

4、判决易,落实难。赡养案件的案情、举证和调查一般并不复杂,且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渊源简单,作出一份赡养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并不复杂。但由于法院执行成本、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因素,加之老人行动不便,在子女不严格落实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又要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老人的权益很难落到实处。

 

二、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治标治本:

 

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要吸收中国古代立法中关于老人权益保护精华部分的营养,结合时代变化,从老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等各个角度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扩大权利救济的范畴和途径。

 

2、探索制度养老,摆脱传统单一的养老模式。实践表明,单一的“养儿防老”并不可靠。国家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推进新农保、新医改等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3、坚持能动办案,提高赡养个案的教育意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候者,法院、法官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践行“马锡武审判方式”,切实考虑老人起诉难、应诉难的情形,扩大群众参与,提升个案的教育意义。

 

4、跟踪后续发展,落实法律文书的各项内容。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官要通过电话联系、登门走访等形式,落实文书内容,加强督促力度。同时要和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政府加强沟通,共同努力。

 

5、注重舆论宣传,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要发挥媒体的窗口作用,宣传孝道,批判忤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尊重老人、孝敬老人的良好氛围,将“孝”这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