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在有毁损、丢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可能被隐匿、转移、出卖等情况下所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效执行的一种制度。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

一、目前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有些法院没有按照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必须的条件,而是滥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使保全制度实施陷入混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滥用财产保全制度

有些法院为了地方私利,或者为了个别人情案、关系案,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没有毁损、丢失等危险,被申请人也根本无法将其所有的财产隐匿、转移或出卖时,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靠自己的“职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也导致法院其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人为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疏于管理保全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用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而有些法院却没有很好地执行该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加贴封条,甚至还允许当事人使用,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不及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或者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只列了一个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当事人照常使用、出卖,从而导致有些保全财产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财产保全成为一纸空文。

3、诉讼保全裁定书“长期有效”

有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早已过执行期限,但因没有执行,也没有撤销其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其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就长期生效,成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异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挡箭牌,使异地法院异地执行难上加难。

4、财产保全担保审查流于形式。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以及保证被申请人由于错误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是防止当事人恶意诉讼的有效方式。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很多法院对于担保的审查却流于形式,对申请人提供权利证书担保的,有的法院不要求提交原件,对于公司担保的,有些法院只审查股东会决议,而并不审查资产负债表等等,导致一旦发生错案,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进而将矛盾引入了法院自身。

二、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以上存在的四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漠,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不应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指令地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外,个别法院在实际应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地方经济思想的影响,为了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置法律明文规定于脑后,实施地方保护。

2、现阶段法律还不够明确、具体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由于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期限内”规定的不够明确,造成了一些法院在实际实施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的裁定时的无期限,如果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执行,其诉讼保全的裁定就长期生效,这就为个别法院解决经济纠纷,实为地方保护找到了“法律依据”,使其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3、法院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财产保全制度,有些法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认为在执行阶段可以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办理财产保全并不积极,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也不深入,导致办理财产保全不及时,手续不全,担保审查不严等情况时常发生。

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立法、司法解释工作。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扣留的财产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同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不在一定的时间内及时转入执行,其财产保全的裁定就失去效力。犹如法律规定:“冻结、停止支付存款的裁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一样。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转入执行程序,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可依职权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理、变卖。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服务的,才能体现严肃执法,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我们政府应当明白,急功近利,实行地方保护就是地方封锁。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是由好的执法环境产生的,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行地方保护,恶性循环下去,造成执法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恶化,影响社会稳定,必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在法官队伍中加强廉政教育,保持法官自身的廉洁,有效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人大、各级法院以及新闻媒介,要加强对执法监督的力度。对实行地方保护,不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暴光,促其纠正。对于烂用职权、不依法办案的法官要严肃处理,不留害群之马。各地法院要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稳定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强柱石。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措施的严格执行问题,尚需立法、司法及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彻底解决,不是短期内能够克服的,其中有许多原因,而最主要的是各级人民法院能否做到真正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因此,在目前,解决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法院系统内部,在于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