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涟水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有所增加,2006年至200911月底, 38名触犯受贿罪的被告人中,当庭提出翻供的就有30人,比例高达78%这已成为困扰和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

1、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多,尤其受贿犯罪案件最为突出大部分被告人属于领导干部,有职有权,知识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也较强。因此,一定程度上讲他们知道如何在庭审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往往当庭翻供以逃避法律制裁。

2、被告人供述内容具有不稳定特征,有反复现象。被告人供述是证明犯罪最直接的证据,但由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以及被告人对案件已被掌握证据情形的不了解,有的尽管在侦查阶段作过供述,但随后到了提请批捕阶段、审查起诉就开始翻供,到了法院开庭审理阶段翻供更为明显。

3、翻供理由多是纪检部门、检察机关逼供、透供。被告人为达到翻供目的,往往借口自己当初的口供是被逼或被引诱而作出的,把责任推到纪检、检察机关身上,企图逃脱法律制裁。2006年以来,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也全部是纪检部门、检察机关逼供、透供。

4、被告人一般都聘请辩护,其中有些律师职业素质不高。职务案件,95%以上被告人都聘请辩护律师。一些职业素质不高的律师与被告人会见后,相互之间便会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指使被告人按自己设计好的供词进行供述或者在庭审中进行诱导性发问。

二、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1、畏罪和侥幸心理的存在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心理防线准备不足,一般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尤其被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即意识到将要受到刑事处罚,于是在开庭审理中一反常态,企图翻供做最后一搏;另一方面被告人因多种原因意识到或者知道其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一些物证没有被提取、赃物没有被追回,且又缺乏人证,便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不承认就无法定案,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侥幸过关。

2、同案被告人串供、证人证言反复为被告人当庭翻供提供了有利条件。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受贿案件更是如此,给最终定案带来困难。同案被告人达到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相互串供,证人尤其是行贿人,在受贿有被告人为其谋取到相关利益后,也妄图在法院审理阶段帮被告人一下,改变证词,为被告人当庭翻供创造条件。

3、羁押场所管理不严,同监室在押犯的误导被告人当庭翻供。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同监号中有经验的在押犯(有前科)便有机会向其传授庭审经验,帮助其分析案情,甚至对其进行所谓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消极教育,促使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在开庭时当庭翻供,推翻原来的真实供述,进行虚假的陈述。

4、人为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取证不到位,把关不严,给职务犯罪被告人庭审翻供以可趁之机。另一方面,少数辩护律师政治素质不高,受经济利益驱动而视法律于不顾,违反职业道德,为被告人翻供出谋划策,直接或变相地与被告人串通一气,导致被告人翻供。

5、对翻供和作伪证行为打击不力。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时,几乎没有对翻供行为进行追究,量刑时体现从重。另外,翻供行为又往往与作伪证联系在一起,虽然一般情况下伪证不会被执法人员采信,但很少打击作伪证之人,因此,被告人及其亲属感觉不到法律的威严,认识不到翻供和作伪证行为和后果的严重性致使翻供现象频繁出现。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心理攻势,摧毁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畏罪和侥幸心理。一方面加大对庭审中推翻原来真实供述、企图逃脱或减轻法律制裁被告人以及作伪证的打击力度,增强司法威慑力;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指出其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翻供作为抗拒法律的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使其认识到只有坦白或如实供述才是唯一出路,以摧毁被告当庭翻供的畏罪和侥幸心理。

2、加大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力度,从客观上消除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机会。一要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材料等及时调取,固定被告人已有的真实供述;二要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条件。侦查机关要加大对涉案其他被告人的侦缉力度,尽早将其抓获归案,通过审讯以固定他们犯罪的事实。监管场所要加强对接见在押被告人律师的资格审查,排除一些职业道德不高的律师为被告人翻供出谋划策、直接或变相地与被告人串通一气的可能,同时,监管场所还要注意加强对监号的管理,避免同监号在押犯对被告人传授庭审经验以及进行消极思想影响;三要严格控制取保候审措施的采取,防止被告人在取保期间托人情、找关系了解案情,在庭审期间利用他掌握的案件证据方面的漏洞,尤其是证据间存在的个别合理怀疑而当庭翻供。

3、提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能力。公诉人不仅要在侦查阶段严格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及时弥补证据体系中的纰漏,完善证据体系,而且要在庭审中被告人翻供时及时调整出庭方案和思路,保持冷静,做到处变不惊,及时遏止翻供;审判机关应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分析预测庭审中可能的“翻供点”,庭审中应全面甄别被告人供述及其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对经查明属于作伪证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为逃脱罪责而当庭翻供的,应坚决予以严惩,对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的可挽救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审判机关应针对目前法律服务行业比较混乱的状况,及时向司法机关发出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司法建议,不断提高从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向监管场所发出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与其他在押犯分开关押或单独关押的司法建议,减少其受到其他在押犯消极影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