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未果 重拳出击获刑
作者:丁文娟 郁松 发布时间:2009-12-03 浏览次数:555
靳某某(另案处理)因与一服饰公司负责人童某某之间存在房屋租金纠纷,向童某某索要未果后,于2009年4月中旬找到了周某某,以童某某欠其6000元房屋租金为由,让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人员帮其向童某某讨债,并答应事成后支付周报酬1500元。
经法医鉴定:童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
案发后,靳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童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9000元。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