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91126,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靳某某(另案处理)因与一服饰公司负责人童某某之间存在房屋租金纠纷,向童某某索要未果后,于20094月中旬找到了周某某,以童某某欠其6000元房屋租金为由,让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人员帮其向童某某讨债,并答应事成后支付周报酬1500元。2009419日下午,周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李某某与靳某某碰面,三人在靳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了童某某处讨债未果。42915许,周某某在靳某某的指使下,又纠集了李某某至童某某处,讨债再遭拒后,李某某上前对着童某某左眼部一拳,致童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童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814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靳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童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9000元。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