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各项费用十六万五 超过时效仅得六千元
作者:张峥莉 卢凤 发布时间:2009-11-23 浏览次数:656
本网无锡讯:胡某在被江阴某公司聘为技术工程师时,仅与该公司经理达成口头协议,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其被该公司辞退时,双方为了支付多少工资而起纠纷。近日,胡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江阴法院,要求其支付包括工资、加班费、汽油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近十六万五。江阴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胡某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已超过仲裁期间,故判决该公司仅需支付给胡某6000元的拖欠工资。
转眼到了2008年初,由于胡某设计的图纸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公司于
直到近日,胡某才想起要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这个时候,其申诉请求早已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请期限,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胡某遂起诉到江阴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该公司尚欠胡某的6000元工资,胡某在申请仲裁时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认可。但关于胡某诉请的其他费用,由于已经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请期限,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