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元定金判决返还36000元法理何在?
作者:戴琴 发布时间:2009-11-17 浏览次数:538
本网盐城讯:原告射阳县农丰植保销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诉被告安徽金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化工公司)返还财产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服务中心36000元,并返还服务中心2000元货款。
原告服务中心与被告化工公司签订了农药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提供蝽蚜铃光农药2000箱,货款价值90000元,原告向被告经办人给付定金20000元,被告应当在15日内将上述农药运送至原告仓库。后被告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未能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服务中心与被告化工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故本案中定金最高额应当为18000元,超过的2000元部分应视为预付货款,被告未实际履行合同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