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探索出的一种调解新机制,有助于纠纷的平和解决。东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串通,逃避法律责任,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由此也加剧了执行难,应引起警惕和重视。为此,该院认真分析该现象的表现、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具体表现

1、调解前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方式,自行协商后,“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得到确认,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调解时得寸进尺。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实现自身权益的心理,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后拒不履行。一方当事人并无真心调解之意,在对方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履行期限内却不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主要原因

1、易得逞。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调解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民事调解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使当事人利用恶意调解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加容易得逞。

2、认定难。调解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支撑,特别是当事人自认、没有分歧的事实,一般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恶意调解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易发现,对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认定。

3、处罚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调解行为,现行法律很难找到合适的处罚条款,无法采取有效制裁措施。

三、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章立制,规范调解程序。一是将立案调解程序纳入到立法议程,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独立的立案调解程序,以法律明确立案调解依据、范围、程序,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升司法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严格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要尽到对案件事实审慎审查的义务,增强听讼、判断证据的能力,有效识别恶意诉讼。对双方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直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有恶意调解情形,坚决依法处理。

3、增设惩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伪造、隐瞒事实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处罚规定。

4、建立约束机制,督促自动履行。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制度,要求参加调解的当事人签订保证书,保证诉讼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调解情形,否则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允许当事人或法院主动在调解协议中设定附加条件、违约担保内容等制约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