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能动执行 解决关联纠纷
作者:朱广伟 发布时间:2009-10-30 浏览次数:528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积极引导执行法官“能动执行”,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铜山法院的法官们善于把关联纠纷一起予以解决,帮当事人解决了“案中案”和后顾之忧,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
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合力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黄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谈话、调查,了解了双方纠纷的起因和经过。2007年7月,黄法官审理过一起孙某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工程款的案件。在黄法官耐心的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孙某工程款30万元。但是,王某到期没有履行协议,久拖不付。孙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王某双环轿车一辆和奥迪轿车一辆。在法院查封了王某的两辆轿车后,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孙某赔偿损失35238元及违约金49800元。
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由于王某欠孙某工程款久拖不付,一推再推,即使经过法院调解,还是不履行,导致孙某欠施工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眼看春节将要来临,心急如焚,孙某对王某缺乏诚信行为感到非常不满,也一直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案的调解也不再抱有任何信心,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考虑到该案和执行案件的关联性,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黄法官开始转变调解思路,和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杨法官商量后,决定将两案合并调解,两个案件一次性处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双方同意,王某以其所有的双环牌轿车一辆折款20万元,另外再给付3万元现金给孙某,双方之间涉及该建设工程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但是,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孙某要求王某当场履行,如不当场履行,将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说服和督促下,王某和孙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了协议,实现了钱物的当场交接。
既圆满解决执行案件,又妥善解决潜在纠纷
因被告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申请对被告王某、高某的房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铜山新区某小区
按照惯常的办案思路,执行法官往往会采用强行拍卖债务人王某和担保人高某已被查封的房产和汽车方式来执行。毕竟,这种方式对办案法官来讲既合法也简便易行。但是,陈义庭长并不打算就案办案,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机械和简单办案,本案可结,但是二被告将重新对簿公堂。因为仅拍卖王某的两处房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必然要拍卖高某的房屋和轿车。这样,这作为担保人的高某必然另行提起诉讼向王某追偿,而王某也可能状告高某,要求其把铜山新区康乐园的房屋(现在高明名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年,高某把该房屋给王某是用来抵其10万元的债务(该房屋现约值30万元);如今,因为房屋产权证是其弟的名字,高某是万万不会把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的。况且,高某近期还为王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的官司垫付过15万元的费用。试想,此时再让作为担保人的高某倾家荡产地去为王某偿还债务,他肯定无法接受。但是,仅执行王某名下的房屋也不足以还清105万的租金及其利息,况且王某名下的房屋为其子女居住,强行要求搬出然后拍卖房屋的难度很大且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和对立。因此,面对两难境地,陈义庭长决定摒弃强行拍卖、机械执行的传统做法,另辟蹊径,找到一条既能够“和谐”执行该案,又能够避免双方再陷入官司的方法。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当王某结清租金和利息105万后可以获得液压挖掘机的所有权。由于合同期限较长,全部履行时租金和利息的价格将会超过挖掘机本身的价格。但是,现在合同履行没多久,王某就因机械故障和保险理赔问题不再履行合同了。因此,陈义庭长决定先做原告卡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让其回收该液压挖掘机,经过陈义庭长苦口婆心地说服和劝解,原告愿意以其租给被告的液压挖掘机(根据合同和调解书,被告可以10万元买下该机)折价75万元用于抵销债务。对于剩下的30万元债务,陈义庭长拿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王某首先借18万元交到法院帐户;法院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铜山新区康乐园
结语
铜山法院正把能动执行的理念转变为累累硕果,把解决关联纠纷的能力建设摆在全院工作的重点位置。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铜山法院必将为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提供一条崭新且可操作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