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查,20088月,被告人李某在启东某银行申领VISA个人金卡1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持有该卡后,被告人李某持卡多次透支消费,除20092月取现和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15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启东某银行自20094月始,以电话、信函催收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李某催收欠款,被告人李某因无力还款未予理会并更改联系方式,企图逃脱银行的催款。2012320日,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2012221日,被告人李某共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31428.03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6428.03元。20125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归案后向银行归还了全部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归还全部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