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八年前卖出的房屋遇到了拆迁,出卖方以农村房屋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买方签订的私房转让协议书无效。2009930,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出卖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楼房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渔港乡。1989年,由出卖人张某某的父母出资建造,1991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父母去世后,200112月,张某某与朱某签订了私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楼房转让给朱某,房款为4.5万。之后,朱某支付了房款,张某某也交付了房屋。朱某一直居住至20089月。由于拆迁,朱某便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与拆迁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随后,房屋被拆迁公司拆除。20093月,张某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出卖人张某某还有兄弟姐妹2人。父母去世前并未立遗嘱。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朱某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双方签订的私房转让协议违反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在该房屋买卖中,张某某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且双方的房屋交易行为已履行完毕。嗣后,该房屋一直由朱某居住,而且该房屋已在拆迁公司与朱某签订拆迁协议后被依法拆除,当地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也未作明确处理。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张某某请求确认协议的标的已不存在,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