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及妻子李某因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夫妻双双被判刑。近日,阜宁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孟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向于某借款8万元,逾期未能归还并外出躲债。于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孟某夫妻的房屋进行保全。阜宁法院于2008714日裁定对被告人孟某夫妻位于滨海县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查封,并于200884日判决被告人孟某、李某共同偿还于某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2008814日,被告人孟某与妻子李某计议后,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得款之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李某在法院查封其房屋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将已被查封的房屋变卖,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分别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