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对执行工作重要权力节点实施监控
作者:王评 发布时间:2009-09-22 浏览次数:483
本网镇江讯:为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权力运行、强化执行工作权力监控,促进公正司法、廉洁办案。镇江中院
文件规定,执行措施的采取以及解除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必要时由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执行局依法向社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及鼓励公民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以及解除等内容,并依法向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本院执行局及时将所有负责执行的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系统。
重大疑难案件执行措施的采取以及解除前逐级报告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必要时报告院长。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执行案件质效进行统计管理及评查、通报,并告知院纪检监察部门。
对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由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处依法审查处理。申请执行人向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员消极执行的,由执行局综合协调处依法审查认定。执行实施处持不同意见的,报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结论确定后一个月内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为了使权力节点监控有力,法院将通过信访举报、案件跟踪督查、自查自纠等方式,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