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四个改进全面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517
本网苏州讯: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体现 “两便”原则,开展基层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对于及时解决民间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服务职能,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吴中区法院尝试以巡回审判点为基础,建立“一镇(街)一点、三点合一、立足基层、共建和谐”的新模式。
第一,规范巡回审判点具体运行。实行五定,一是定场所,即充分利用街、镇的司法所、综治办或调解室,作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的场所。二是定法官,即确定法官专人负责指导联系巡回审判点工作。三是定调解员,即由法院聘任街、镇调委会基层调解员为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并作为巡回审判点联系人。法院在审判点办案时,可邀请特约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四是定时间,规定每周法官均要到巡回审判点审理案件或司法服务一次。五是定机制,即建立巡回审判长效机制,并通过巡回审判,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构筑基层维护稳定平台。
第二,实行“一镇一点”、“三点合一”。除法院及人民法庭所在街、镇,在每个街、镇均设立巡回审判点。强化法院资源配置,以巡回审判点为基点,兼设特约调解点和诉讼服务点,实现“三点合一”。一是以巡回审判为主导,充分利用巡回审判点扎根基层、幅射面广的优势,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做好以案说法、法制宣传,促使巡回审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以特约调解为衔接,充分发挥特约人民调解员熟谙各类矛盾纠纷的背景情况以及人情世故的优势,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推行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人民调解法律强制力,实现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的较好联动。三是以诉讼服务为延伸,充分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贴近群众、反应迅速的优势,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巡回审判点,并将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前移至街镇、村委社区,力争快速有效化解纠纷。通过“三点合一”,进一步发挥法院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司法职能,更好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第三,进一步强化和谐共建活动。吴中法院在镇、街设立巡回审判点时,均在审判点内展示“和谐共建规约”,明确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及司法服务,大力加强与街、镇基层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的合作协同关系,以“一镇(街)一点、三点合一”为架构和依托,切实推进和谐乡镇(街道)共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