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父亲生前立据向债权人借款,父亲因病去逝,在债权人索款时,儿子在父亲所立借据上签名认可,后再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偿还父亲生前所借款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7月徐某之父向季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季某人民币2150元,约定于1114偿还。到期后徐某之父未能偿还,并于20031115因病死亡,同日季某向徐某索要其父亲所借款项,徐某在其父所立借据上将其父亲的名字划掉,重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嗣后季某向徐某索要该款未果,遂于2009625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原告人民币2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之父生前向原告季某借款有徐某之父所立的借据为凭,被告徐某在其父所立借据上借款栏中签名,该行为可认定被告徐某对该笔借款的认可,并愿意替父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徐某对于所欠款项理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季某要求被告徐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5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