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3,徐州中院出台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通过专门的平台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93,徐州中院出台《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的若干规定》,决定20081221以后立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通过专门的平台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

该院实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以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特例。案件承办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30天内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报庭长审批后上网。不得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申请表》,报庭长审批。

中院的上网裁判文书统一在“徐州中院网”公布,并设置“我要评论”栏目,供网民评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提出评判意见的,各业务部门及时反馈,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