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与丈夫表哥同居 被判重婚罪皆因法律无知
作者:王欢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330
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离婚不成却先同丈夫表哥同居的重婚案件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与余某 2007年领取结婚证结婚,但婚后各自打工夫妻关系并不融洽。2009年王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之后,王某同丈夫余某的表哥周某联络得知,周某正在海门市四甲镇打工。2009年4月王某即从安徽老家来到四甲镇与周某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二人以夫妻名义办理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并于2009年农历10月17日生了一子。在医院的病历记录中丈夫一栏登记周某是王某的丈夫,二人是夫妻关系。得知妻子与他人同居的余某2010年底电话联系周某要求其支付8万元私了,周某没有同意。余某便于2011年赶到海门市四甲镇,得知了妻子王某已经和自己表哥周某在海门市四甲镇合租一房,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年多了,而且育有一子。余某一怒之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民警询问,二人均承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的事实,调查租房房东及周围邻居,邻居都认为二人每天一起早上出去干活,晚上一起回来,还带着两人生的一个小男孩,租房时也自称夫妻一起租住,均认为是一对儿小夫妻。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周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考虑到被告人周某、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还有一幼子无人照顾,对此情形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余某犯重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