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对一起舅母状告亲外甥的道路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万余元。事情还要从去年4月的一天说起。

好心帮忙  不想路遇车祸

2008427,正是农忙的时候。王某的妹妹家因为养蚕忙不过来,就请王某前去帮忙。

王某叫外甥周某开摩托送自己去,周某一口答应了。早上,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王某,王某的女儿也同车前往,王某坐在最后面。

920分许,意外发生了。周某紧跟在一辆货车后面行驶,距离只有几米。这时,对面潘某驾驶着一辆变型拖拉机急驰而来。潘某为了避让自己右前方的一辆自行车,就向左猛打方向盘。货车驾驶员感觉情况紧急,来了个急刹车。紧跟在车后的周某一见货车刹车,也赶紧刹车。可惜后脚没踩稳,摩托车止不住地向左边侧倒过去。潘某没想到货车后又冒出个摩托车来,于是又猛地将方向盘向右打。这一打不要紧,变型拖拉机的尾部与王某发生刮擦,王某当即倒地受伤。

车祸致残  一怒告上法庭

2009610,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由于双方都声明发生事故时两车未发生碰撞,认定书上只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未作出责任认定。

王某受伤当日即入住东台市人民医院,伤情经诊断为原发性脑干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左眼外直肌损伤等,先后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

2009424,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东台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各一处;其伤后误工期限为四个月为宜,伤护理期限以二个月为宜(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一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间二个月。由于被告周某系事故中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无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潘某系事故中变型拖拉机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共10万余元。

对事故中责任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被告潘某辩称,事发时,我驾驶变型拖拉机与一货车会车时,看到货车后面跟着一辆载有三人的摩托车要向南侧倒,我向右打方向,我的车子没有碰到被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但有没有碰到摩托车的乘坐人即本案的原告,我不知道。我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已投保交强险。

被告周某辩称,事发时,我驾驶摩托车后载原告及其女儿由东向西跟在货车后面行驶,与对面被告潘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会车过程中,因前面的货车急刹车,我也急刹车。我所驾驶的摩托车在向左倒地的过程中,变型拖拉机与原告发生了刮擦,致原告受伤。

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公安部门未作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潘某有无责任,不能确定。

法槌落下  双方按责分担

受理此案后,东台法院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审理查明,王某系被告周某的舅母。事故发生时,被告周某刚满18周岁,无驾驶证。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其无驾驶技能和驾驶经验,遇有情况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综合事故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被告周某与被告潘某之间责任按70%30%比例为宜。鉴于被告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盐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按责分担。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8万余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5.5万余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王某1.8万余元;被告潘某赔偿原告王某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