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与被告夏某某系父子关系。2006年夏某的母亲钱某与父亲夏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岁的婚生男孩夏某随母亲钱某一起生活,钱某不要求被告夏某某给付抚养费。20119月,钱某下岗,没有了固定收入,因夏某开销大,而钱某一个人无力负担。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夏某某给付抚养费。

 

审理中,夏某某辩称离婚协议约定自己不给付抚养费,协议已经生效,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想给就给,不愿意给法院也不能强迫。承办法官向其法律释明,离婚时即使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目前原告母亲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一人独立抚养小孩却有困难,此时婚生男孩向其提出承担抚养义务的要求,属于在必要的时候,子女向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同时法官向其明理,虽然父母双方离婚,但是婚生子女仍旧是双方的子女,不会因为离婚或者不共同生活而改变,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处理此案。

 

最终本案经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调解,夏某某同意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5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