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和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生一女孩徐壹(化名),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好,然而从2010年开始原告黄某迷上网上聊天,并与外地一马某在网上结为夫妻,被告徐某知道此事后,曾劝说黄某结束网上婚姻,并表示不计前嫌,试图挽回双方的感情,原告却对此不予理睬。20107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20127月原告黄某再次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小孩随谁一起生活,双方达不成一致,承办法官遂当庭出示一份对徐壹的谈话笔录一份,笔录中,徐壹表示假如原被告离婚,徐壹表示原告不好,愿意跟随被告徐某一起生活。看到笔录,原告黄某表示很心痛,同时表示既然女儿不愿意跟自己一生活,那就是不要自己抚养,自己不会支付抚养费。

 

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并向原告黄某释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失,即使不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义务仍必须履行。即使婚生女孩徐壹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仍须支付抚养费。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最终同意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告承担一半,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