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面临的困惑及对策
作者:吴军良 发布时间:2009-08-24 浏览次数:1313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把相关法律文书送给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的规定,具体的送达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方法。在所有的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最直接有效也是适用最多的送达方式,其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功不可没。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的激增以及社会人员流动量的增大,直接送达面临着许多问题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直接送达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找不到被送达人的问题日益显现。由于社会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大,人口的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案件当事人难找的现象逐渐凸显。在诉讼工作中许多案件当事人(常常是被告)难以寻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居无定所,有的外出逃避债务或诉讼。
二是被送达人不愿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受传统思想以及文化水平的影响和限制,很多当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觉得打官司是不光彩的行为,由此不愿签字或以不识字等理由拖延、敷衍签字,进而影响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被送达人拒绝签字的行为还一定程度存在。虽然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但人民群众的法治水平仍有待提高。很多当事人对于送达的法律功能和作用还不理解,很多被送达人在接到被送达法律文书后,以为签字就意味着败诉,往往拒绝签字,有的甚至情绪激动,不予配合送达工作。
四是少数被送达人存在藐视法律的行为。受社会整体法治环境的影响,少数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送达文书后存在藐视法院和法律的言语、行为,有的被送达人甚至有辱骂、殴打送达人的行为。
针对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保证送达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案件当事人协助送达的作用。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交际范围等往往比较了解,在找不到被送达人的情况下积极寻求案件当事人的帮助对于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往往具有重要帮助。
二是积极发挥其他送达方式的作用。在简易程序中,电话送达、口头送达等也具有送达效果,因而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适用这些送达方式也可以达到送达的效果。此外,借助基层力量如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网络等都可以达到送达的目的。
三是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和当事人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法律等实际情况,对其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可以有效化解其对抗情绪,促使其积极参与诉讼。
四是适当适用强制措施,建立法律威慑机制。对于经宣传、说服、教育等仍不配合送达工作的少数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保证法院和法律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