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行政审判运用协调机制促和谐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9-08-12 浏览次数:335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徐州泉山区法院进一步强化行政协调措施,不断调整行政协调工作尺度,积极运用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促进了官民关系和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是坚持合法自愿。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分清事非曲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案外协调。在进行协调的过程中,注重协调艺术,防止当事人有被协迫或引诱的错觉,尤其是通过协调结案不断促进官民关系和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保持公正中立。在案件协调过程中,除对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外,充分发挥法院宣传、协调、联系和法律释明的作用,保持公正中立,不偏不倚,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提出建议,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双方都能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三是全程跟踪协调。将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立案审查、起诉书送达、开庭审理到案件宣判前,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全程跟踪协调,以便使案件尽可能地通过协调结案,将一切不稳定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注重社会效果。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贯彻“协调优先、协调与判决相结合”的原则,能协调则协调,当判决则判决,确保收到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能协调的案件,用足、用活各种协调手段,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不能协调的案件,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避免因为强调“协调优先”的原则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