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厂房两闹纠纷 调判分明彰显法威
作者:吴中平 许敏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25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江阴法院近日就受理了的两起案件就来自一对邻居,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终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胡某与承某两人均生产经营浆纱业务。两人都向某纺织公司租赁了厂房。胡某生产所用蒸汽则从承某蒸汽阀门处承接使用,胡某使用蒸汽费用直接与承某结算,承某再与纺织公司结算。2011年初,胡某与承某为了蒸汽损耗导致的蒸汽结算产生纠纷。2011年3月底至4月,为了蒸汽使用损耗数量,双方数次发生纠纷,期间曾惊动警方、周庄村联防队出面调处均未能解决。
之后,双方在使用蒸汽损耗上不能达成共识,承某不再供应蒸汽,胡某便停产歇业。4月28日,胡某欲将部分生产设备拿回家时,遭到承某方阻拦,承某担心胡某将设备转移,导致蒸汽费收取困难而在胡某承租厂房大门原有锁外又加上挂锁1把。后虽经警方出面调处但未能解决纠纷。
2011年5月5日,胡某请诉至法院,要求承某返还多交的蒸汽费33315.38元,但未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胡某不再向承某主张返还汽费33315.38元的诉讼请求;承某不再向胡某主张截止到2011年6月胡某已使用的蒸汽费等”的协议。蒸汽费纠纷解决后,胡某仍未提起排除妨碍诉讼。
12月26日,胡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承某赔偿其因承某锁其厂房、单方面停止供气造成的房租金损失16933元。承办法官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认为胡某停产并非是承某加锁行为所致,而是因为其与承某为蒸汽损耗计算存在争议,承某不再供应蒸汽所致。而承某加锁后,胡某并未提起排除妨碍之诉,而是提起了与承某之间的蒸汽费返还纠纷,4月28日至8月上旬这段时间其租赁厂房闲置不用导致租赁费继续计算是胡某方自己的选择。因此,胡永良主张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本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判决后胡某并未提起上诉,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