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协议索要抚育费 依法审查部分判支持
作者:宝法 庄志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238
张某和前夫王某离婚后本以为能够过上平静的生活,可是没想到,离婚还没几个月,前夫就找上门来向她要钱,最终还闹上了法庭。
2008年张某和王某结婚,可是婚后两人的生活过得并不幸福,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9年儿子的降生并没有消除他俩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依然紧张,最终两人于2011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由王某承担全部抚育费用。2012年3月儿子患病,共花去2万元医疗费。王某认为孩子生病自己花费较多,已经无法独自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故要求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医疗费用。张某认为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履行,故不同意给付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离婚后孩子身患重大疾病,实际需要已明显超过双方原定离婚协议内容,且张某有给付能力,因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一半医疗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尚不足一年,王某抚养能力未有明显下降,故王某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