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8115740分,朱金兵驾驶申建国所有的蒙L17690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宁连路147K+400M,与毛周玉驾驶淮安汽车公司所有的苏H086XX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客车乘车人王翠翠死亡及其余17人受伤之重大交通事故。洪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1112作出第20082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金兵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雾天行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周玉驾驶客运车辆雾天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L17690号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是申建安,在河北廊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0000元、商业险200000元。申建安与恒远公司于2006830签订挂靠合同,期限至2009830。苏H08667号中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淮安汽车公司,挂靠在该公司经营,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杜贵,该车在洪泽人保公司购买了乘车人责任险。被告新东方路桥公司经批准在事发地段维修公路,虽然在该路段两侧设立警示标志,但未按照临时双向行驶路段的实际长度在车行道中心线上设置锥形交通路标,以警示双向行驶的车辆。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朱金兵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雾天行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该责任应由雇主被告申建安承担,被告朱金兵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申建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恒远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亦应对被告申建安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毛周玉驾驶客运车辆雾天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该责任应由被告杜贵承担,被告毛周玉存在过失,应与被告杜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淮安汽车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35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第12条第3款“半幅公路封闭施工,另半幅公路需临时双向行驶的,应当按照临时双向行驶路段的实际长度在车行道中心线上设置锥形交通路标,以警示双向行驶的车辆”等规定,被告新东方路桥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10%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因王翠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38533.33元,由被告廊坊人保公司赔偿310000元;由被告申建安赔偿57120由被告杜贵赔偿128560元;由被告新东方路桥公司赔偿42853元,均于判决生效后5内付清。

被告东方路桥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提出上诉。近日,淮安中院依法支持了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