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公司疏忽大意 发生事故应当担责
作者:吴克成 管美芹 发布时间:2009-08-04 浏览次数:709
蒙L17690号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是申建安,在河北廊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0000元、商业险200000元。申建安与恒远公司于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朱金兵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雾天行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该责任应由雇主被告申建安承担,被告朱金兵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申建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恒远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亦应对被告申建安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毛周玉驾驶客运车辆雾天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该责任应由被告杜贵承担,被告毛周玉存在过失,应与被告杜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淮安汽车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35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第12条第3款“半幅公路封闭施工,另半幅公路需临时双向行驶的,应当按照临时双向行驶路段的实际长度在车行道中心线上设置锥形交通路标,以警示双向行驶的车辆”等规定,被告新东方路桥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10%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因王翠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38533.33元,由被告廊坊人保公司赔偿310000元;由被告申建安赔偿57120元;由被告杜贵赔偿128560元;由被告新东方路桥公司赔偿42853元,均于判决生效后5内付清。
被告东方路桥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提出上诉。近日,淮安中院依法支持了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