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728,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3月某日,倪某因工作纪律问题被原所在单位辞退,对此其怀恨在心。某日倪某至其原先的工作单位启东市吕鲜水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利用尚未移交的办公室抽屉钥匙,打开该公司员工朱某的办公室抽屉,顺手牵走朱某所有的尚未启用的中国农业银行旅游信用卡1张。嗣后,倪某拨打农行客服电话激活该卡,并使用该卡进行取款及消费,使用金额共计人民币6910元。案发后,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