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判前释法 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798
本网镇江讯:日前,林某诉丹阳某建筑公司、包工头王某确认劳动关系案,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起诉。
林某在王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上打工,某日骑电瓶车去接返回工地的外乡民工,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为工伤赔偿问题与建筑公司以及王某发生纠纷,遂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林某不服仲裁裁决,于
丹阳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无法确认林某与某建筑公司、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不同,虽然时有相似交叉,但也有严格区别。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一般发生在劳动者与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一般具有较长期限的组织人事上、经济上的依附属性,并接受用人单位严格的规章制度考评和管理。包工头王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条件,故两者之间并不成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而林某跟随并非建筑公司内部员工且同时承包几个建筑工地的王某打工,接受王某的调遣,具有经常流动性,且由王某发放打工报酬,与建筑公司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并无明确的、固定的组织人事上、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也未接受建筑公司严格的规章制度考评或管理约束,故也很难确认林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鉴此,法院依法向原告林某进行判前释法说理,同时积极做好被告王某的调解工作。
实践中,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则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而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如果不能调解解决,又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获得工伤赔偿往往需要经过繁琐漫长而严格的程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或伤残认定??工伤赔偿仲裁??工伤赔偿诉讼,其程序的推进具有不可回复性,加之如今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费、法院诉讼费用只收5-10元,只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不服仲裁或判决的,便需在申诉、复议、起诉、上诉等法律程序中不断往返推进,劳心费力,有的甚至要经过数年时间。因而,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何构建和谐诚信的劳动用工关系,找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点,立足调解,妥善及时解决劳动纠纷,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