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屋土地为集体性质仍售与他人
作者:顾秋红 徐业婷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307
2008年4月,方某将坐落于建湖县近湖镇某村一组27号的主屋三间,厨房两间出售给高某,房价为18100元。合同签订后,高某将房款交给方某,方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高某。高某入住后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对厨房进行了改建。2010年方某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之诉。
审理中查明,方某出卖的房屋土地属于建湖县近湖镇某村集体所有,高某系建湖县近湖镇镇上居民,并对现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依法应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高某与方某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高某不符合房屋买受人的条件,高某与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无效。方某明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仍将该房屋进行出售,且其在房屋实际交付两年多后,以双方所买卖的房屋系农村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高某返还房屋,方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房屋买卖被认定无效以及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明知买卖的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仍购买该房屋,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房屋买卖被认定无效以及纠纷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高某应返还房屋,方某应返还房款及装饰装潢费用,双方并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房屋增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