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中信无锡打肖像权官司获赔50万
作者:王丽君 陶玉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680
本网无锡讯:代言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网站上使用包含明星形象的平面广告进行商业宣传,浙江某集团公司因侵犯方中信肖像权被判赔偿50万,并登报道歉。
方中信原名符力,由于其俊朗的外表,酷似李察基尔,故有“东方李察基尔”之称。自从他凭借《旺角黑夜》中的出色表演获第5届华语传媒大奖影帝后,人气一路攀升。
早在2002年1月,浙江的一家集团公司因欣赏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约期为四年,自
然而2008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无锡市崇安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被告公司却认为,既然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被告公司,那么在网站上使用包含方中信形象的平面广告是享有的著作权的体现,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公司虽享有广告及平面广告的版权,但其在代言合同期满后未征得方中信的同意即在公司的皮鞋网站上使用方中信肖像作为商业宣传,显然出于以营利为目的,故构成侵犯方中信的肖像权。但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和具体影响,还要参照一般有偿使用方中信肖像的费用标准。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方中信人民币50万元,并在《无锡日报》刊登向方中信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同类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被告公司支付。
目前本案尚处上诉期内。